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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百八十六章 刺马疑云(3/4)

,恪守儒家道德规范,善于学习外来先进的技术,积极推动洋务事业的发展,堪称彤郅中兴名臣。

但这样一个大臣,在遇刺身亡后,不但没有个确切的说法,还给泼了一脑袋的脏水。

案发三天后,朝廷谕令江宁将军魁玉督同司道审理,又派漕运总督张之万会审。起初刺客只供姓名,不说缘由,直至“熬审”四个月后才有供词。供词大致说:刺客名张文祥,为河南河阳人。韶光二十九年贩卖毡帽至宁波,结识同乡罗法善,取其女为妻,开小店为生。显凤十一年,长毛教匪席卷江浙,乃参军入李世贤部,转战东南数省。彤郅三年,李部败走,张逃回宁波,而其妻已改嫁吴炳燮。张无以为生,由做过海盗的龙启云资助仍开小店。彤郅五年正月,浙江巡抚马新贻至宁波,张递状控告吴炳燮霸占其妻,马以其妻自愿改嫁不准其状。张告之龙启云,龙言自己做海盗时曾遭马剿杀,故怂恿张刺杀马。彤郅八年,马升任两江总督,张同至南京,寻机刺杀,直至混进校场而得手。

这份供词是官方认可的定论,有犯人亲笔签字画押。但仔细推敲,显然理由不能服众。由于官方的公告对马新贻遇刺的原因说得过于简单而且语焉不详,所以民间对此事众说纷纭。最普遍的一种是马新贻“渔色负友”之说。此说构织了一个被民间津津乐道的桃色绯闻,塑造了一个侠肝义胆,为友复仇的刺客张文祥的形象,流传甚广,一些文人墨客也持这一观点,有人在书中这样描述:“初新贻为河南某城令,文祥与彭姓者,同为某贼魁攻其城,获新贻,欲杀之,新贻乞哀免。因劝令投诚,二人即与新贻缔盟结义,相约终身。彭为长,新贻次之,文祥又次之。已而新贻以二人功,渐升至监司,二人亦为参遊。先是彭有妻年少而美,新贻诱至署,私之。彭怒而语文祥。文祥曰:‘此汝妻乎?亦他人物耳。彼既同心,争而不义,不如逐之,吾与子遊可耳,此间岂可留哉?’彭不能决,文祥屡促之去,亦不应。一日新贻薦彭诣某公。彭忻然行,文祥愀然曰:‘殆矣。’往与之诀,己亦他去。未旬日,彭果以诛死闻。文祥哭之恸曰:‘不杀马非丈夫也。’因日炼药刃一,后新贻历任封疆,文祥尝伺其所至,不得间。一日,新贻往某庙行香,文祥伏案下,发刃不中,幸得遁。如是者三四次,至是卒手刃之。”

但这种说法却是破绽更多。一是如果张文祥与马新贻有这等兄弟关系,则随时随地都有机会刺杀,何必非要在校场动手呢?再说马新贻的弟弟马新佑自幼跟在马新贻的身边,直到马新贻被刺身亡。马新贻的事情他最清楚不过,如果马新贻因为“渔色负友”遭刺,那么他也应该接受朝廷最后为他哥哥保全面子的结案,而为何却至死坚称疑案未明,抱恨终古呢?马新贻的夫人在马新贻遇刺身亡后即吞金自尽,如果马新贻是个好色之徒,他的夫人怎能如此呢?

而张文祥在刺杀成功后所说的那番话也引起了很多官员的怀疑,“刺客即为吾张文祥,一人做事一人当,吾并无同伙,不要胡乱抓人。吾大功告成,现在可以跟你们走。”从一开始案犯张文祥就在强调他行刺马新贻的原因与他人无关,并无主使之人。而他刺杀成功后胸有成竹和从容被俘的情形,其实不难看出若无重大隐情和重大指使者,他的态度绝不会如此。而且在江宁将军魁玉的初审以及魁玉同漕运总督张之万会审加上刑部尚书郑敦谨和新任两江总督曾伯函的第二次会审呈报结果的奏折中都出现了“供无另有主使各情”、“并无另有主使之人”等语,反复强调此案幕后并无主使之人。

但越是这样越难免让人怀疑。朝廷对此也持怀疑态度,仁曦太后当时即下谕曰:“马新贻以总督重任,突遇此变,案情重大,张文祥所供各情,恐尚有不实不尽,若遽照所拟卽正典刑,不足以成信谳。”另外,此案的审理过程也更加充分说明了这一点:马新贻被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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