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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三十一章 法典(3/3)

彻底取消。

大不敬之罪自汉代就被纳入刑律,指蔑视、侵犯皇帝的尊严或人身安全的言行,具体包括盗取皇帝祭礼用的物品或皇帝日常穿戴的物品,盗取或伪造皇帝的玺印,为皇帝制药有误,为皇帝做菜误犯食禁,为皇帝建造的车船不牢固,咒骂皇帝等等。

完颜康取消了皇帝的生杀大权中的“杀”权,自然也要限制皇帝其他种种特权。

偷盗皇帝物品、盗取伪造玺印等行为,自有其他罪名惩罚。

制药有误、做菜有误这等事在完颜康看来根本不值一谈,岂可因此定人重罪。

咒骂皇帝,在历朝历代都是取死之道。但在完颜康看来,挨几句骂又少不了一块肉。皇帝做得好,老百姓怎么会骂你,皇帝要是做不好,挨几句骂也是应该,怎么能以此定百姓之罪呢!

取消大不敬之罪,与赋予百姓言论自由,实乃相辅相成。

皇帝都能骂,还有谁骂不得!

皇帝做的不好,就得挨大臣的骂,挨百姓的骂。

官员做的不好,就得挨下级的骂,挨百姓的骂。

军官做的不好,就得挨士兵们的骂。

无论皇帝,官员,军官,干的不好就得挨骂,挨的骂多了,岂能无动于衷。

在完颜康的规划当中,只要能坚持法治,广开言路,大金往后无论是谁当家作主,又能腐朽到哪里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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